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勇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123********48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123刑初202号 |
案号 |
(2020)黔0123执7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修文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胡青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七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3 月 11 日起至 2035 年3 月 10 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洪勇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5 月 28 日起至 2030 年11 月 27 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金开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3 月 11 日起至 2023 年7 月 10 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金天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5 月 23 日起至 2024 年2 月 22 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王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江因殴打胡伯祥被修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8 日应予折抵刑期 8 日。即自 2019 年 6 月13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4 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陈大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七、被告人张厚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5 月 23 日起至 2022 年7 月 22 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八、被告人金天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8 月 5 日起至 2022 年10 月 4 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九、被告人张厚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8 月 5 日起至 2022 年10 月 4 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十、被告人吴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6 月 13 日起至 2022 年8 月 12 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十一、被告人李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8 月 5 日起至 2022 年5 月 4 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十二、被告人樊贞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聚众斗殴罪,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修文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