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凤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203********15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24民初1849号 |
案号 |
(2020)辽0124执15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行与被告马洪武、陈凤侠于2015年1月9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马洪武、陈凤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行借款本金219,052.27元及截止2020年3月21日前的利息22,100.56元;三、被告马洪武、陈凤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行借款本金219,052.27元的利息(计息期间自2020年3月22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6.15%加收40%计算);四、被告马洪武、陈凤侠如不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偿还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借款本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行有权以登记在马洪武、陈凤侠名下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辽(2017)法库县不动产权第0005726号;座落:法库县法库镇团结街53号1-11-3)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全费1726元,由被告马洪武、陈凤侠负担。案件受理费4918元,减半收取2459元,由被告马洪武、陈凤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