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文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84********5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84民初1113号
案号
(2020)豫0184执26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文龙、王白妮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顾学芬偿还借款60000元及及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4月7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顾学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曹文龙、王白妮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时间
2020-10-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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