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超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522********00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502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鲁1502执23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山东天华招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微微借款本金980000元并自2018年3月5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山东海之源金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天和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鸿源金属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佳业商贸有限公司、薛超旭、魏清慧、薛霁茹、薛鸿源、韩延华、魏清竹、李文玉、刘红言、杨发炬、张桂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山东海之源金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天和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鸿源金属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佳业商贸有限公司、薛超旭、魏清慧、薛霁茹、薛鸿源、韩延华、魏清竹、李文玉、刘红言、杨发炬、张桂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鸿源金属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0元,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10-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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