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421********0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403民初2200号 |
案号 |
(2020)鲁1403执5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本案是侵权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起火位置是杨阳租赁的仓库,杨阳租赁该仓库已有两年之久,其对于该仓库负有管理责任,在其租赁的仓库因线路短路打火引发火灾,杨阳应承担主要责任,即80.本案涉及的仓库顶部是泡沫彩钢板,该材料不具有阻燃作用,且属于易燃材料,被告曹瑞华作为出租房应承担次要责任,即10.被告许卫华租赁的仓库内存放的自喷漆罐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对于火灾的扩大具有助燃作用,被告许卫华应承担次要责任,即10.原告不存在过错,其对于自己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原告陵县立达电动车销售部、经营者赵春雷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菲菲和德州市陵城区泽豪调味品门市部、经营者杨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陵县立达电动车销售部、经营者赵春雷损失和鉴定费465464元;二、被告陵县万合配件销售部、经营者许卫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陵县立达电动车销售部、经营者赵春雷损失和鉴定费58183元;三、被告曹瑞华、张文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陵县立达电动车销售部、经营者赵春雷损失和鉴定费58183元;四、驳回原告陵县立达电动车销售部、经营者赵春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81元,保全费3401元,计款8182元,被告邵菲菲和德州市陵城区泽豪调味品门市部、经营者杨阳负担6546元,被告陵县万合配件销售部、经营者许卫华负担818元,曹瑞华、张文芹负担8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时间 |
2020-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