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11********2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22民初1837号 |
案号 |
(2020)豫0122执34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新丙车辆营运损失费38552.3元。 二、驳回原告王新丙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武辉可直接将应履行款项转入原告王新丙指定的账户:户名王新丙,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许昌相府支行,账号6226197000337195。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4元,减半收取1152元,由被告武辉负担382元,由原告王新丙负担77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