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802********04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07民初3383号 |
案号 |
(2017)川0107执55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杨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胜借款本金90万元;2、被告杨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胜利息7万元;三、被告杨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胜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9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四、被告四川润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杨宇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张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47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77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3773.5元,由原告张胜负担3773.5元,被告杨宇、四川润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10-10 |
发布时间 |
2017-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