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邱太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9********05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924民初586号
案号
(2020)闽0924执5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准予叶香梅与邱太春离婚。二、婚生子邱锦鑫、邱圣杰由邱太春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三、邱太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叶香梅赔偿款142294.24元。四、驳回叶香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叶香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8-19
发布时间
2020-10-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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