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希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32********4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832民初4426号 |
案号 |
(2019)鲁0832执10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山郭氏路桥劳务承包有限公司、郭恒河、郭恒运、郭恒清、刘龙伟、陶先娥、郭希秋、郭恒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马传元借款19999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9999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马传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00元,由被告梁山郭氏路桥劳务承包有限公司、郭恒河、郭恒运、郭恒清、刘龙伟、陶先娥、郭希秋、郭恒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4-28 |
发布时间 |
2019-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鲁0832执100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28 |
执行法院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999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