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洪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23********26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23民初166号 |
案号 |
(2020)辽0123执13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涛、郝洪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孙士春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息18‰计算,从2015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扣除被告已经偿还的利息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王涛、郝洪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