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122********6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122民初2234号 |
案号 |
(2020)桂0122执10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志勇返还原告梁松借款26万元;二、被告曾志勇支付原告梁松借款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4万元为基数,自 2017年5月24日起至同年9月23日止,按24%的年利率计算);三、被告曾志勇支付原告梁松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1.2017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日止,以借款4万元为基数,按24%的年利率计算。2.2018年10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借款26万元为基数,按24%的年利率计算);四、被告曾志勇支付原告梁松律师代理费11250元;五、被告曾志勇赔偿原告梁松诉讼保全申请费2120元;六、驳回原告梁松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80元,由被告曾志勇负担。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曾志勇已支付的利息58413元,用于抵扣同等金额的利息。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