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志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122********6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122民初2234号
案号
(2020)桂0122执10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志勇返还原告梁松借款26万元;二、被告曾志勇支付原告梁松借款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4万元为基数,自 2017年5月24日起至同年9月23日止,按24%的年利率计算);三、被告曾志勇支付原告梁松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1.2017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日止,以借款4万元为基数,按24%的年利率计算。2.2018年10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借款26万元为基数,按24%的年利率计算);四、被告曾志勇支付原告梁松律师代理费11250元;五、被告曾志勇赔偿原告梁松诉讼保全申请费2120元;六、驳回原告梁松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80元,由被告曾志勇负担。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曾志勇已支付的利息58413元,用于抵扣同等金额的利息。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时间
2020-10-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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