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傅子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481********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421民初247号 |
案号 |
(2020)桂0421执3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苍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傅子豪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72000元及利息给原告李炎升,利息从2015年3月21日起按借款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共74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傅子豪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苍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