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省上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23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82民初3890号 |
案号 |
(2017)川0182执12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省上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许刚人工费207765.0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207765.09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许刚的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原告许刚对被告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0元,由被告四川省上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四川省上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四川省上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支付原告人工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7-13 |
发布时间 |
2017-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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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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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五号3幢7楼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