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伟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6********2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82民初456号 |
案号 |
(2020)豫0182执21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伟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梦娇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3866.67元,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另计;二、被告荥阳精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荥阳精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伟锋追偿;三、驳回原告李梦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0元,由李梦娇负担303元,李伟锋、荥阳精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6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