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申时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2********6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521民初4428号
案号
(2020)黔0521执11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方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申时华、李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8680.6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3日至2016年3月17日按月利率8.08‰计算,从2016年3月18日至贷款还清之日按月利率12.12‰计算),被告申时华、李娟对此款的偿还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申时华、李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5-28
发布时间
2020-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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