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申时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2********6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521民初4428号 |
案号 |
(2020)黔0521执1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申时华、李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8680.6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3日至2016年3月17日按月利率8.08‰计算,从2016年3月18日至贷款还清之日按月利率12.12‰计算),被告申时华、李娟对此款的偿还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申时华、李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时间 |
2020-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