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旭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226********16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625民初1235号
案号
(2020)黔0625执4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印江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田旭宇、杨柳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万元,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田旭宇、杨柳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共同向原告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2015年3月31日这笔借款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19年6月4日期间的利息73136.25元、逾期罚息445761.75元、复利81267.21元;自2019年6月5日起,田旭宇、杨柳燕以2015年3月31日这笔借款的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411‰向原告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该笔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田旭宇、杨柳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共同向原告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2016年7月28日这笔借款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19年6月4日期间的利息14223.06元;自2019年6月5日起,田旭宇、杨柳燕以2016年7月28日这笔借款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8.708‰向原告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该笔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08元,减半收取计18104元,由被告田旭宇、杨柳燕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5-11
发布时间
2020-10-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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