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纪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526********3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1525民初3927号
案号
(2018)鲁1525执14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冠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国威轴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借款本金399.48018万元及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至2017年12月9日,按年利率5.655%计算并上浮50%计算;以399.75290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20日,按年利率5.655%并上浮50%计算;以399.48129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月5日,按年利率5.655%并上浮50%计算;以399.4801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655%并上浮50%计算;应付利息中应减去被告山东国威轴承有限公司已偿还的2万元);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对被告冠县鑫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账户:3705 0285 8008 0015 8020)内保证金存款40万元本息享有质权,就上述第一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冠县鑫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冠县鑫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国威轴承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钱纪强、赵书停在最高限额5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钱纪强、赵书停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国威轴承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王岳、张丽娟在最高限额499.99815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钱纪强、赵书停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国威轴承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钱德峰、闫书环在最高限额499.48203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钱纪强、赵书停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国威轴承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8-09-13
发布时间
2019-03-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鲁1525执1442号
立案日期
2018-09-13
执行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3997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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