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吉之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32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302民初8145号 |
案号 |
(2020)皖1302执37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安徽吉之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给原告安徽建都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278128.18元,并承担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的违约金1107170.3元,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工程款付清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另行计算【按双方约定的银行最高月贷款利率的3倍(且月利率不低于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安徽建都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225.00元,原告安徽建都建设有限公司承担3660.00元,被告安徽吉之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承担3156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华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300353279588W |
登记机关 |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宿州市宿马园区楚江大道路东、X043县道以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