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5********00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113民初7075号
案号
(2019)黔0113执23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白云区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金达来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坝支行归还借款本金3000000.00元及截止2018年7月24日的利息(包括罚息)1618158.11元,2018年7月25日以后的利息(包括罚息)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罚息的标准支付,直至本息付清时止;二、被告贵州金达来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坝支行支付违约金15000.00元;三、被告贵州金达来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坝支行支付聘请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以及公告费80元;四、被告贵州黔聚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林春明、林东、谭敏、对上述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62元,(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坝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贵州金达来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黔聚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林春明、林东、谭敏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19-07-04
发布时间
2019-07-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黔0113执2365号
立案日期
2019-07-04
执行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455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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