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万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6********49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83民初1717号 |
案号 |
(2020)豫0183执24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万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垫付的赔偿款112 730.81元;二、被告杨海花对被告郭万松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 278元,由被告郭万松、杨海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时间 |
2020-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