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尚高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322********89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322民初2443号
案号
(2020)豫0322执11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孟津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兴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借款本金45432.48元及利息(2018年12月12日前利息为7162.51元,自2018年12月13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9.7875%,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二、被告裴建强、尚高锋在保证限额75000元内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裴建强、尚高锋在实际履行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按自己实际承担的金额向被告杨兴伟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被告杨兴伟、裴建强、尚高锋负担,并限三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9-17
发布时间
2020-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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