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文湘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01********03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702民初1826号 |
案号 |
(2020)豫1702执43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田文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盛金爱、张平借款50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二、被告孟小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盛金爱、张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盛金爱、张平负担800元、由被告田文湘、孟小想共同负担4,7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