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321********30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321民初1422号
案号
(2020)鲁0321执恢2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桓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宗福河偿还原告毕玉明借款本金4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宗福河支付原告毕玉明以借款本金40 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13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19 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宗福河支付原告毕玉明以借款本金4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四、被告宗福河、郭英、宗金宝偿还原告毕玉明借款本金16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被告宗福河、郭英、宗金宝支付原告毕玉明以借款本金160 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3日至2018年5月13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131 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六、被告宗福河、郭英、宗金宝支付原告毕玉明以借款本金16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七、驳回原告毕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278元,由被告宗福河、郭英、宗金宝共同负担 2 638元,被告宗福河负担640元;诉讼保全费2 320元,由被告宗福河、郭英、宗金宝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6-15
发布时间
2020-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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