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21********30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321民初1422号 |
案号 |
(2020)鲁0321执恢2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桓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宗福河偿还原告毕玉明借款本金4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宗福河支付原告毕玉明以借款本金40 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13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19 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宗福河支付原告毕玉明以借款本金4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四、被告宗福河、郭英、宗金宝偿还原告毕玉明借款本金16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被告宗福河、郭英、宗金宝支付原告毕玉明以借款本金160 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3日至2018年5月13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131 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六、被告宗福河、郭英、宗金宝支付原告毕玉明以借款本金16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七、驳回原告毕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278元,由被告宗福河、郭英、宗金宝共同负担 2 638元,被告宗福河负担640元;诉讼保全费2 320元,由被告宗福河、郭英、宗金宝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桓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时间 |
2020-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