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2********0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105民初3630号 |
案号 |
(2020)鲁0105执恢3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周艺军借款本金141000元;二、被告高鲁支付周艺军逾期还款违约金(以141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与上述借款本金一并付清;三、被告于志刚、祁刚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原告周艺军负担300元,被告高鲁、于志刚、祁刚负担34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