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181********4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侯民初字第3125号
案号
(2015)侯执字第008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闽侯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志刚、林晓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鸿尾信用社借款本金3801379.68元及截止2014年11月26日利息91311.66元、之后利息(从2014年11月27日起,以实际欠款本金为计算依据,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李志刚、林晓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鸿尾信用社支出律师费20000元。 三、被告林柯腾、杨品惠、程文松、林建国、闽融(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志刚、林晓华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794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3542元由被告负担,该费已由原告代缴,被告应在十日内一并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5-07-23
发布时间
2015-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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