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广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623********0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内0124民初417号 |
案号 |
(2020)内0124执恢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杜广财、吕广贤、杜新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彭二彩借款本金17万元,并从2017年10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利息支付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被告杜广财、吕广贤、杜新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