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725********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黔2725民初2597号
案号
(2020)黔2725执恢1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瓮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贾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十九万九千九百六十二元七角二分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31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肖碧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被告贾旭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贾旭在给付前述款项时一并给付,被告肖碧兴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时间
2020-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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