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5********28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6民初3701号 |
案号 |
(2020)辽0106执37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凌宇借款本金620000元;二、被告王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凌宇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62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2月2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至上述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凌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10元,减半收取5155元,由被告王群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王群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上诉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