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4********5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06民初3373号 |
案号 |
(2020)辽0106执恢5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解振举和赵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给付原告戴英明劳务费23,5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元,由被告解振举和赵杰各承担1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鉴定费4,500元,由原告戴英明和被告赵杰各承担2,250元(被告解振举已预交,由原告戴英明和被告赵杰直接给付解振举)。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