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谭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4********0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226民初569号 |
案号 |
(2020)桂0226执恢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谭铮、荣家祥、江荣斌共同偿还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借款本金90万元及支付正常利息44754.07元、罚息225112.50元、复利43553.73元;二、被告谭铮、荣家祥、江荣斌共同支付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90万元为基数计算,从2017年6月6日开始支付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为止,以年利率13.5﹪据实计算,最终利息数额以银行信贷系统生成的数字为准;三、被告谭铮、荣家祥、江荣斌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依法拍卖、变卖被告谭毅铭、叶燕玉名下位于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雅新街9号的一栋房屋(层数4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417.27平方米,房产证号码:三房权证三江县字第38001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码:三国用(1999)28012200000号,《房屋他项权利证》号码:三房他证字第e3803932号),对所得价款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被告谭毅铭、叶燕玉有权向债务人谭铮、荣家祥、江荣斌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7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1120元,由被告谭铮、荣家祥、江荣斌、谭毅铭、叶燕玉共同承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谭铮、荣家祥、江荣斌、谭毅铭、叶燕玉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