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104********15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107民初6619号 |
案号 |
(2020)桂0122执12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韦翔偿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借款本金75,495.84元;二、被告韦翔偿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借款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2017年8月26日的利息为7,052.98元,罚息为44,570.29元、复利为21,746.4元;从2017年8月27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法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三、被告韦祺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韦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韦翔追偿。案件受理费3,277元,公告费350元,财产保全费1,264元,合计4,891元,由被告韦翔、韦祺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时间 |
2020-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