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乡凌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53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828民初1101号 |
案号 |
(2017)鲁0828执3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乡县鑫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孟二换借款本金459800元及利息(按原、被告的约定利率,以本金4598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金乡凌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孟二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2元,由被告金乡县鑫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3-03 |
发布时间 |
2017-08-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翟志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8287953372553 |
登记机关 |
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金乡县开发区105国道北段西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