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923********00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702民初6486号 |
案号 |
(2020)豫0702执23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裴志平、张宁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培菊货款53652元,并以5365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徐培菊支付利息至货款还清之日止。如被告裴志平、张宁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26元,由被告裴志平、张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