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樊纯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7********1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827民初2772号 |
案号 |
(2020)鲁0827执8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鱼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被告樊纯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鲁王集团有限公司货款80万元及利息(以8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被告樊纯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鱼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