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永康力士达铝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74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702民初3948号 |
案号 |
(2020)浙0702执36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康灵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13433404.30元,并支付利息2330522.88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3月18日,以后利息按《借款协议》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严绍康、陈爱玉对被告康灵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康灵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浙江永康力士达铝业有限公司、林苏娇、胡建对被告康灵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等其他相关费用范围内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康灵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1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1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负担780元;被告康灵集团有限公司、严绍康、陈爱玉共同负担121384元,被告浙江永康力士达铝业有限公司、林苏娇、胡建对其中的9612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841474753935 |
登记机关 |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工业功能分区伟泰路33号第四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