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02********45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202民初1527号 |
案号 |
(2020)粤1202执23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李兴福、被告肇庆市汉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赵霞三方确认,被告肇庆市汉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李兴福购房款本金共45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84875元(计至2020年1月31日止)未偿付给原告李兴福,被告赵霞对被告肇庆市汉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该偿付义务负连带担保责任。二、被告肇庆市汉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赵霞同意支付原告李兴福因本案诉讼费额外支出的受理费3520元、律师费30000元、保全费4849元、保险费700元给原告李兴福。被告肇庆市汉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赵霞同意支付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利息19000元给原告李兴福。三、被告肇庆市汉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对上述应付款项共597944元在本协议签订后两天内支付20000元给原告李兴福,其余款项在2020年7月15日前付清给原告李兴福,若被告肇庆市汉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付清上述款项给原告李兴福,原告李兴福有权以45.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0%继续自2020年7月1日起计收利息至全部付清时止,被告赵霞对被告肇庆市汉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和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本协议签订原告李兴福收到20000元后,原告李兴福申请解除对翠星路31号翠辉楼304房和风华路2号a、b幢首层78-97号车房、首层大车库的查封保全措施。原告李兴福收到上述全部款项后,原告李兴福、被告肇庆市汉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赵霞三方的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终结,原告李兴福申请解除对被告肇庆市汉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赵霞其余财产查封冻结保全措施。四、本案受理费4849.38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李兴福支付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