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邱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01********64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02民初39号
案号
(2020)皖1302执32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5被告袁行丽、张华政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行借款本金82689.84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其中至2020年4月21日的利息及罚息为32745.33元,自2020年4月22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被告邱艳、郑书光、王英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38元,由被告袁行丽、张华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时间
2020-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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