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03********5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411民初890号 |
案号 |
(2020)豫0411执恢3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赛自愿于2017年6月22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3750.75元,罚息144686.47元,共计1638437.17元。二、被告李雪霞、李国堂自愿对第一项约定的借款本金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雪霞、李国堂的抵押财产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凌云路北段佳田.塞纳城钦苑5号楼1-2层自东向西第12间107铺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的诉讼费19546元,减半收取977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773元由李赛、李雪霞、李国堂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13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