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435********2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02民初2592号
案号
(2020)冀0602执11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郭建国、尚燕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借款本金2388481.16元及利息140471.76元(以借款本金2388481.1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9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利息至二被告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32元,减半收取13516元,由二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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