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成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322********6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04民初5093号
案号
(2020)粤0104执342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成浩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偿还信用卡本金51766.52元、分期付款手续费6126.37元及利息(暂计至2019年5月7日的利息为7392.92元,从2019年5月8日起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94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负担141元,被告陈成浩负担135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9-25
发布时间
2020-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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