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华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2********05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11民初4942号 |
案号 |
(2020)粤0111执80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彭远亮偿还原告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52997.26元及借款期限届满前的利息、复利(利息按《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以215300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21日计付至2017年10月19日;复利以当月未结清的利息为本金自次月21日起按《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彭远亮偿还原告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期限届满后的逾期利息(含罚息)【以2152997.26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20日起按照《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标准(即月利率18‰)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利息(含罚息)部分不计算复利】;三、被告彭远峰、郭华俊、曾永洪、周银妹对上述第一、第二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彭远亮追偿;四、驳回原告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024元,由被告彭远亮、彭远峰、郭华俊、曾永洪、周银妹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