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忠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522********02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利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鲁0522执2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利津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兴田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东营瑞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款1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21日至投资款付清之日的投资收益(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山东绿野生物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郭其安、王忠春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山东绿野生物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郭其安、王忠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兴田肥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04元,减半收取79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兴田肥业有限公司、山东绿野生物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郭其安、王忠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02-25
发布时间
2016-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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