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季海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424********30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424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鲁1424执11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季京元、张秀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95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25日至2017年3月29日按月利率9.78750‰计算利息,自2017年3月3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按月利率14.68125‰计算利息); 二、被告季海霞、季海风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4元,由被告季京元、张秀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