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宪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424********3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424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鲁1424执11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任宪军、王玉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400元及利息(其中以第一笔5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21日至2015年12月10日按月利率9.0533‰计算利息,自2015年12月11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按月利率13.57995‰计算利息;以第二笔5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21日至2015年12月10日按月利率9.0533‰计算利息,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19年5月31日,按本金50000元,月利率13.57995‰计算.自2019年6月1日借款清偿之日,按本金48400元,月利率13.57995‰计算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任宪军、王玉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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