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维千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622********3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杭民初字第1301号
案号
(2015)杭执恢字第000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杭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文明、卢秀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喜连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2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程维千、黄其洪、福建省天地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文明、卢秀梅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程维千、黄其洪、福建省天地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张文明、卢秀梅追偿。 三、被告张文明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喜连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2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四、被告张文明、卢秀梅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喜连律师代理费5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5-05-06
发布时间
2016-09-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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