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121********255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4民初10033号
案号
(2020)粤0114执112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周建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柯思唤付清加工款2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加工款2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2月29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诉讼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周建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时间
2020-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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