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洪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822********49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322民初2707号 |
案号 |
(2020)鲁1322执26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三被告高洪芳、刘剑、刘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借款人刘庆言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张桂友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二、二、被告张会军、李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厦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五被告高洪芳、刘剑、刘秀、张会军李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