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阮建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02********3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981民初3057号 |
案号 |
(2020)闽0981执24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王海光、兰坛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万元及计至2017年9月21日的利息款8754.12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王海光、兰坛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公告费260元;三、阮建辉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