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103********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内0783民初1719号 |
案号 |
(2020)内0783执4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威、扎兰屯市鸿巍农畜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赵忠义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自2018年3月24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张金凤、张爱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张金凤、张爱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威、扎兰屯市鸿巍农畜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5元,由被告张威、扎兰屯市鸿巍农畜有限责任公司、张金凤、张爱晶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