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东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3********20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23民初759号
案号
(2020)辽0123执14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康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福权、陈东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秀洁支付劳务费1,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福权、陈东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时间
2020-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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